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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两个罪名,但因为两个罪名非常相似及相近,大部分人无法准确了解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和界限,笔者从概念、法律适用及笔者亲办案例等多角度来详尽分析两个罪名的区别、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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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两个罪名,也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性质最为接近的犯罪。它们的共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1.两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刑法》的第213条、214条、第220条之规定处罚.

2.两个罪名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均明知自己使用或者销售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

3.两个罪名均为故意犯罪,主观上都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心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但有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简言之,明知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而予以使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商品罪的主观心态: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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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犯罪对象不同。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本罪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已经制造的犯罪结果。

3.两罪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假冒注册商标罪核心在于假冒,即生产和制造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销售,即流通领域内的买进卖出,至于如何生产这类假冒商标的商品在所不问。

4.两罪定罪情节不同。

假冒注册商标罪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04年12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解释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属于“情节严重”:

第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第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第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第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第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销售金额是否数额较大”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解释一》,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情节是否严重,则需要根据销售的数量、次数、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违法所得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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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联系

1、同一行为人对同一种商品实施两种犯罪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既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又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假冒和销售的是同一种产品,这种情形属于吸收犯形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主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从行为,应依照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处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

2、同一行为人对不同种商品实施两种犯罪行为,以两个罪名数罪并罚。

同一行为人分别对A产品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对B商品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其行为已经独立地构成不同的罪名,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量刑,实行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对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参与销售由他人提供的,另外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两种行为,应当分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不同的行为人对同一种产(商)品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按照实际情况认定是否构成共犯。

如生产者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之前,销售者与生产者有共谋,分工合作,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如生产者实施之前,销售者未与其共谋,只参与销售,则不构成共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评价生产者行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评价销售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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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的经济处罚及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

法院除根据刑法条文规定,对具体的犯罪事实量刑之外,还会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和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根据《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解释三》的规定,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认。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一般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2、民事责任

除了上述依据《刑法》第213条、第214条,220条,对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被侵权人,也即商标所有人可以另行向行为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诉讼。被侵权人依据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提供的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产(商)品的数量、种类,进而依据产品的数量、种类,计算对商标权所有人造成的损失,向被告人追偿损失和所支出的具体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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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笔者执业过程中经办了许多涉及到知识产权类的案件,具体分析几件与我们生活联系比较紧密且印象深刻的案件予以讲解。

案例一:实施侵权者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与其男友两人在一个生产洗发水的小作坊打工,工作内容:灌装假冒的“飘柔“”沙宣”二种注册商标的洗浴用品,小作坊的老板将罐装后的洗浴用品销售出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件最终被法院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经笔者有效辩护,被判处缓刑,而其男友和老板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本案的特别之处就是三名被告人服刑完毕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向侵权行为地基层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诉讼,提起二项诉讼请求,请求三名被告人连带清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品牌保护服务费。

陈某和其男友主张是两名打工者,受雇于老板,按老板要求做事,不是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的答辩意见,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支持了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陈某二人提起上诉,最终在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与宝洁公司达成和解,并结案。

从该起案件可以看出,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的严重性。

案例二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

王某承包一个小作坊,用茅台的低端酒,勾兑添加后罐入假冒注册商标酒瓶内,用带有标识酒盖封装,制成飞天_台而予以销售,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法院对王某的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两种行为,最终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定罪处罚。

案例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刘某租用一个商铺,以特殊进货渠道进货假冒的劳力士手表予以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无相关证据证明刘某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最终对刘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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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黄埔区检察院、法院管辖改革工作正式开始。这意味着,从规定实施后,全市各区公安分局(白云区暂时除外)立案侦查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将集中送到黄埔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案件移送广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由广州市检察院依法指定黄埔区检察院管辖)以及后续由黄埔区法院审理(第一阶段白云区案件暂不移送黄埔区)。

知识产权类案件集中管辖,是副省级国家中心城市第一次,集中管辖最大程度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发生,同时也说明,政府加强维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民众越来越有维权意识,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越来越大,犯罪成本也越来越高,希望我国的每个公民都遵纪守法,不要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淘宝起诉售假卖家索赔321万元了吗?

不正当竞争

根据媒体的报道来看,在九月十三日的时候,北京元气森林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消息称,他们在与其他四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取得了胜利。据悉,这四家公司在此前出售的苏大气泡水的图案设计字体规格风格排列等方面都和北京元气森林有着超高的相似度,其中一家还直接将元气森林作为了字号,导致消费者出现了误认和混淆的情况,导致有部分消费者认为元气森林的口感变得越来越差啦,在无形中影响到了品牌的形象和产品的销售。

毫无保障

在经过调查后发现,这四家所谓的公司生产的元气森林气泡水在食品安全方面是没有经过相关机构的检测的,有的甚至不具备生产资质,没出事还好,若消费者在买了假冒产品后出现问题的话,则北京元气森林公司绝对会陷入舆论的风波之中,甚至可能遭到网友们的抵制,对品牌的声誉造成严重的影响,导致消费者失去对该品牌的信任。使得整个公司陷入危机之中。

提升认知度

在胜诉后,北京元气森林公司表示后续还将不遗余力对山寨产品进行打击,也将通过加强市场宣传,持续提升消费者对元气森林品牌和产品的认知度,让消费者就能更便捷准确地鉴别出仿冒产品,防止被蒙骗。由此可见,知名品牌的声誉在很多时候是会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影响的,一旦这些负面影响在消费者心中形成根深蒂固的效应,则后续再如何胜诉也很难将局面进行扭转。故而建议一些知名品牌的公司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地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3月29日,一宗“淘宝”平台起诉售卖假名牌卖家的民事诉讼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诉三名被告售假行为违反网络服务合同和损害原告商誉,索赔共计321万元。

2016年6月,淘宝网通过大数据打假系统,发现两家店铺销售的施华洛奇手表存在售假嫌疑,经品牌方鉴定,被告销售的商品包装与正品不符,做工粗糙,颜色异样,权利人给出了“所涉商品为假货”的鉴定结论。

据悉,两家涉嫌售假的店铺分别由该案两名被告刘某均、王某怡注册,淘宝网将线索移送至警方。2016年8月10日,警方查处了王某怡位于布吉的经营及居住场所,当场将刘某均抓获,发现涉案的店铺实际由刘某均与其妻陈某华共同经营。刘、陈二人均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刑。根据法律上“先刑后民”的原则,两被告人获刑后,相关民事诉讼也随之开启。

该案是电商平台首次利用民事诉讼手段起诉售假卖家的案例。庭审中,淘宝网引用一位教授的研究报告,认为每一次涉假或品质纠纷都会令消费者在电商平台整体的消费活跃度显著下降,并向法庭提供了计算损失的方式,得出321万元的赔偿数额。此外,淘宝网请求法庭判令三名被告在报纸、网络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被告的恶意售假行为对原告声誉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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