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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借债即为夫妻共同负债,即使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有责任偿还。除非,另一方能举证对方知道该夫妻实行个人财产制,或者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能证明债权人知悉该债务是用于借款人个人生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如果认定是一方债务,那就需要一方偿还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是怎么认定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分析,个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 从法理角度讲,不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共同债务不是用在婚姻存续期间,而是用在夫妻之间利用这笔债务共享到的利益。

(二) 从婚姻法角度分析,夫妻之间组成家庭是为了共同生活。

(三) 从立法上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法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相关法律则将夫妻双方的举债合意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标准,即如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 从民法上讲,夫或妻为独立的个体,并不能因为结婚就混在一起。其中一方借债,在法律上属于合同行为。具有相对性的。不能让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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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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