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旅游局在旅游景区管什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旅游局在旅游景区管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旅游局管理旅游景区的什么内容
景区管理处在公司领导下,负责景区内的日常事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经营管理、园林绿化、维护管理、卫生保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资源(地质遗迹)保护、森林管理等工作。根据公司委托的权限,承担辖区内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协调当地镇、村和景区内各商家的关系。具体功能如下:
1.负责景区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统计游客人数,管理节庆活动。
2.负责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旅游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
3.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维护保护(防火、防盗、防灾、防虫等)的监督管理。).
4.负责景区安全管理、游客行为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景区旅游投诉。
5.负责景区旅游经营者、景区导游和景区管理者的管理。
6.协助处理与景区相关的部门(村)之间的关系,帮助协调工作。
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任务领导,并配合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办公室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景区开发与管理这个专业适合女生学习吗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现代景区开发与管理基本知识和技能,从事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以及导游接待服务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核心课程及主要实践环节:旅游学概论、旅游经济学、旅游营销学、统计学原理、旅游资源概论、建筑学原理、环境与规划基础、景区开发与管理、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企业财务管理、旅游法律法规、导游基础知识、导游业务、客源国概况、国际礼仪、景区开发与管理、导游岗位实习、景区调查研究、毕业论文等。以及各种
就业方向: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的管理、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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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景名胜区由哪些部门管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是文化和旅游部。
省级部门是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扩展信息: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当地群众设立的景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
景点(5张照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人民的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规在景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参考:百度
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获得批准。
主要职责:
实现党贯彻宣传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政策措施,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深入开展文化惠民工程,组织文化资源普查、发掘和保护,维护包括旅游市场在内的各类文化市场秩序,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参考:新华网-(经NPC、CPPCC授权)国务院解释的机构改革计划。
新华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美国国会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于1985年6月7日在国务院发布,共17条。目的是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主要内容如下: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一定规模和范围的区域,均应划为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个等级;
人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各级风景名胜区制定规划,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划定其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划分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功能区,确定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措施,确定游客接待能力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统筹安排公用事业、服务和其他设施,估算投资和效益。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和古树名木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宣传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景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景区内的景物、森林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种设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扩展信息:
中国的景点:
中国风景旅游资源丰富。这些景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根据其主要景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八种类型:
1.湖泊景区(白洋淀、杭州西湖、武汉东湖、天山天池、青海湖、新疆丹江口水库)
2.山区景点(燕山、泰山、衡山、华山、阿里山)
3.森林景区(西双版纳、湖南张家界、河南宝天曼、四川卧龙、湖北神农架)
4.山水景区(桂林漓江、长江三峡、武义九曲溪)
5.海边景点(海南天涯海角、厦门、大连)
6.休闲避暑胜地(河北北戴河、江西庐山)
7.宗教寺庙和景点(九华山、敦煌莫高窟、洛阳龙门、嵩山、武当山等。)
8.革命纪念地(严安、歙县、西柏坡、遵义)。
参考:百度百科的景点介绍
国家旅游局和地方各级旅游局;
有的博物馆是文化部(下属文物局)管理的,比如故宫博物院;省级是文化厅的文物管理局;
有的地区把文物局和旅游局合并,称之为文物旅游局。
就具体的旅游产品而言,森林公园归国家林业局管,地质公园归国土资源部管,海洋公园归国家海洋局管,自然遗产归住建部管,文化遗产归国家文物局管。
景点:由住房和建设部监督
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人民的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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