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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职工购买自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2、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3、缴存职工家庭现有1套120平方及以下住房(包括有1次住房注销记录)或现无房但有2次住房注销记录(每套均在120平方及以下),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相应购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4、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精装修住房,执行普通自住房政策;

5、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月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0%时,可按广州铁路公司在湘铁路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计算其月还款额;

6、职工家庭现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有3次及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以内;

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人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临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50 万元,且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 15 倍。

根据《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不得高于临沂市最高贷款额度 50 万元;

(二)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 倍。?

(三)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高于总房价;

扩展资料: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

但不得超过最长贷款年限 30 年。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贷款

年限还不得高于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

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使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的 1.1 倍执行。贷款期

限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贷款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相应

档次执行新利率。

临沂住房公积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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