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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即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以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为已足,不得主张营利目的为侵害肖像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张明楷三段论”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内广泛受到使用。
“张明楷三段论”是刑法犯罪的三阶理论判断犯罪,其三个步骤为:
(1)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
(3)罪责(有责性)
同时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和具备违法性的行为称为不法行为,一行为必须要不法且有罪责才能构成犯罪。
关于”三段论“的知识延展:
简介:
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简单推理判断。他包括:一个包含大项和中项的命题(大前提)、一个包含小项和中项的命题(小前提)以及一个包含小项和大项的命题(结论)三部分。三段论实际上是以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以及一个附属于一般性的原则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出一个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三段论是人们进行数学证明、办案、科学研究等思维时,能够得到正确结论,的科学性思维方法之一。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正确思维的形式 。
定义:
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简单推理判断。
它包含: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一个附属于前面大前提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以及由此引申出的特殊化陈述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结论。
三段论推理:思维时,大脑首先用一个人为定义的内容极为明确的、囊括的范围比较大的总的原则A(简称‘大前提’),再通过科学实验寻找另外一个概念小前提B,B的概念的全部内涵能够一定被包含在大前提A内、并且用文字描述的B的概念的内容时,不能人为与大前提A的内容本质完全一样(B简称小前提),然后按照小前提B如果属于大前提A范围内,那么B的性质一定与大前提的性质一样,而得到可靠而正确的判断,此思维过程叫做正确的下结论C过程——科学术语叫做“三段论推理”。
注:由此‘三段论’方法判断出的新结论,还可以成为人们下一步惊喜研究的新起点。‘三段论’思维,B必须有的坚实的‘论据’,否则得到的结论C就可以说是错误的。爱因斯坦的《相对论》C的得来也是依靠‘三段论推理’。凡是违背‘三段论’原则的思维都是不可能得到可靠的结论。容易导致‘循环论证’形式:例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为把‘三段论’变为‘二段论’,错误在于,论题也就是论据,非法地合二而一了,自己证明自’成立在《逻辑学》中是非法的。
三段论是人们进行数学证明、办案、科学研究等思维时,能够得到正确结论,的科学性思维方法之一。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正确思维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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