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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

1、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肆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相关法律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一、监察委管辖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

2、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3、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二、监察委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祥租和职务犯罪进行亩渗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综上所述,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是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肆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裂汪侍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陵敏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公检法及监察委职能管辖

法律主观:

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的范围为: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 2.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3.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法律客观:

《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立案上的分工。目前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基本格局已划定。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检察机关可以管辖的罪名有刑法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中的14个罪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37个罪名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7个罪名,共计有58个罪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监委管辖的涉及公职人员犯罪的罪名有100个,其中包括原先检察机关管辖的58个罪名,根据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58个罪名中涉及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有关的14个罪名进行管辖,对于其他罪名再无管辖权。监委管辖的100个罪名中还有42个罪名原先归公安机关管辖,在现阶段,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涉嫌上述42个罪名的也可以由监察委管辖。

2021年1月,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监察管辖与侦查管辖衔接机制。

《意见》第一条明确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罪名的具体划分原则,其中:

1、关于监察机关管辖罪名范围,既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列举的88个罪名,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的人民检察院亦有权管辖的14个罪名。上述罪名中,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由监察机关管辖。

2、关于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管辖罪名划分。对人民检察院有权管辖的14个罪名,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有权管辖。涉嫌上述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如不涉嫌贪污贿赂等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一般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应当及时通报对方。

3、关于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管辖罪名划分。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罪名共计37个,其中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列举的30个罪名,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7个罪名,以上共计37个罪名。确定管辖时,应当重点把握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公职人员,其中属于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管辖,不属于公职人员的则由公安机关管辖。

综上,《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列举的88个罪名,扣除其中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的37个罪名后,其余49个罪名由监察机关管辖。此外,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两个罪名属于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共管罪名,如系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监察机关有权管辖,其中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亦有权管辖;其余情况下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涉嫌的42个罪名(原先归公安机关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委可以管辖)具体为: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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