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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和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综合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交通运输领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第四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坚持执法与服务、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负责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根据需要可以向市辖区等派驻执法力量。
实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合一的县(市、区),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根据需要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力量。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司法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协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对接联通,逐步推行信息化移动执法。
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证据收集、行政执法数据资源分析等方面的运用,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智能化智慧化水平。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法治宣传,营造全社会依法维护交通运输秩序的氛围。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受理渠道,并按照规定核查处理。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实施程序、监督方式等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行非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的取证要素、配套文书、移送流程等,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数据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主要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工作机制,并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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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法律客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交通运输管理所 干什么的
事业编,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是属于交通运输局下属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路政,运政,港政,航政及海事执法,在综合执法改革的五大队伍中,现阶段各个省市的编制情况不一,有参公,有事业。执法改革要求局队一体,人随事走,事随编走。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能是:
1、负责全县道路和水路运输及航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2、承担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3、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的检验并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辖区内的水路运输行业、港口行业管理、水运统计、水运科研、水运人才的培训和生产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工作;
5、负责编报辖区内水运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可行性前期工作的审查工作;6、负责辖区内航道及其港航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和建设。
一、路政有权拦截正常行驶的超限车辆,路政的执法范围如下:
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6、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7、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路政执法范围:
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6、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7、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
(二)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三)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管理所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对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车辆、设施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并依法履行年审、评议考核等工作。
2、负责市中心区域的运政管理,指导协调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署)的工作。
3、负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并组织许可听证;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证件、标志及服务设施的样式和要求。
4、负责实施本市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参与做好新增企业、线路、车辆资源配置的审核和招投标组织工作。
5、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市场调查工作,在日常管理中,收集相关信息和交通运输行业各类运营数据,研究分析,及时向委提出制定政策、法规以及完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建立行业管理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配合做好各类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及时有效地联络组织各企业,应对市场特殊需求。
7、负责行业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管,指导、配合处理行业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处置行业内不稳定事件等。
8、负责加强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考试中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等单位的联系和协作。
负责按法规、规章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送给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提出重点查处打击的要求等,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反馈的重点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和现场监督,并作为有关考核、许可的依据;
负责与委监控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及综合管理业务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负责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考试中心提出从业人员准入要求、培训重点和考核标准。
9、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了解掌握社会和市民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市交通委加强社会新闻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协调处理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及矛盾。负责行业管理、服务供应的信访、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10、负责加强与交通运输行业各协会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作用。
11、参与委与市、区交警、市政、规划等横向部门的协调联系,负责营运线路延、辟、调的具体操作;参与客、货运站的交接和日常管理。
12、参与研究编制交通运输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总体规划的要求。
13、参与起草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委规范性文件;参与研究拟定交通运输行业的相关政策及各类营运(服务)方式的价格。
14、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的科技进步、新技术开发等工作,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技术管理;会同委有关部门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受委委托对市场化运作项目的合同实施进行监管。
15、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部门设置
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设16个职能部、科室: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监察室、组织人事科、综合法规科、信息科、财务(总务)科、安全监督(协调)部、公共交通部、出租(租赁)汽车部、省际客运部、货运部、汽车服务部、业务受理一科、业务受理二科、培训考试科、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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