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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水利管理。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合理确定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三条红线”。围绕水资源配置,加强需水管理,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围绕水资源节约,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围绕水资源保护,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推动国民经济发展、重大产业布局、城市发展规划和重大涉水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使之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抓好水资源调度,实现由单一水量调度向水量、水质、水生态等多目标调度转变,由应急调度向常态调度转变。加强地下水管理,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

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完成主要江河、重要湖泊水库的水域纳污能力核定,提出限制排放意见。完善水功能区划分,强化水功能区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惩处不按审批规定和违法排放废污水的行为。

认真总结国家和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全面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水资源从粗放利用向高效利用转变。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落实好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继续推进重点行业的节水改造,加大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积极抓好工业、农业和生活节水示范工程,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加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城市、节水型机关、节水型学校建设,积极推进先进节水技术。大力推行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细化职责,将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约束性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考核,严格问责。

2.强化规划管理。明确水利规划在水资源开发中的法律地位,强化水利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进一步完善水利规划体系。水利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衔接,国民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发展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也要与水利规划相衔接。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3.强化防洪抗旱管理。建立洪水风险管理制度,抓紧编制主要江河洪水风险图,开展洪水风险评价,开展洪水风险区划,防洪重点区域设立洪水风险警示标志。开展中小河流沿岸城市、基础设施、人口聚集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制定完善防洪预案,建立洪水预报预警系统,加强应急抢险能力建设。

加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和防办能力建设,将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延伸至乡镇。建立健全省、市、县级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加强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加强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培训和防汛演练。完善洪水灾害预警、响应和转移安置群众的应急管理机制。

2015年前建立和完善省、市、县级总体抗旱预案、区域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及专项抗旱预案等预案体系。巩固现有108个、发展22个县级抗旱服务队,组建省级抗旱服务队,增强市、县级抗旱服务队,完善乡镇级抗旱服务队。扶持发展农民直接参与的抗旱协会、抗旱专业合作社、用水户协会等各类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建成较为完善的抗旱服务网络。

4.强化河湖管理。制定省管河道(湖泊)岸线利用与管理规划,合理划分河湖岸线功能,加强河湖岸线治理与开发。建立责任追究制,强化河湖管理执法,防止侵占河湖基本功能,依法查处非法围垦水面、侵占河湖岸线行为。严格涉河项目审批制度,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坚决查处未批先建和不按批准建设方案实施的行为。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制度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河湖非法采砂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渠道。

5.强化水土保持管理。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修改完善水土保持地方法规,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加强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编制和前期工作。制定《四川省水土保持考核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地方行政领导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完善水土保持项目和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加强水土保持技术培训和科技推广。

6.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全面落实水利建设“三项制度”,坚持以“质量、安全和效益”为核心,严格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细化工程进度管理,大力提高项目合理工期内完工率,促进完工项目及时竣工验收。加大对建设单位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建设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7.强化水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水利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多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推进水利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深化水利改革。

1.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水量水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大力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推动城乡水资源的统筹开发利用,实现水资源配置、调度、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取水、用水、排水、水污染防治等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加快省、市、县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积极探索水权转让,规范水权转让行为,逐步建立水权转让制度。

2.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管理和服务体系。小型农田水利工作任务重的县,设置乡镇水利站或跨乡镇的片区(流域)水利站。基层水利站的基本支出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充实基层水利站技术力量,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按照“一村一人”或“一村多人”的模式,建立村级水务员制度。发挥水务员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计划上报、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信息传递、检测巡查、情况汇报、政策宣讲等方面的作用。水务员业务上接受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站的指导,县级财政对其给予误工补贴。

全面推行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切实改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薄弱的状况。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建设,促进协会民主、公开、有效、规范运作。各地要出台政策,为农民用水户协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同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加快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小型水库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其他农田水利工程,按受益农户的分布范围,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受益农户较少或单个农户自用的归联户或该单个农户所有。非政府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归投资人所有。

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有小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专门的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流转给其他管理者管理;联户和农户所有的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上的主人翁地位,引导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民主议事的方式组织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资投劳。

3.深化水价改革。按照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完善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优化水资源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和供水差别定价制度。积极推行水利工程供水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推动建立政府与农民共同负担农业供水成本的机制。结合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在促进节约用水、加强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建立农业灌排设施运行管理财政补贴机制。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农业用水计量计价收费制度。创新末级渠系投入建管体制,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进一步完善国管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制度,推进定额灌溉、节约转让、超用加价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合理调整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制定鼓励再生水利用政策,合理制定再生水价格,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城市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

4.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工程正常运行。解决省直属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养老保险问题。加快推进委托代管大型水管单位的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着力完善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体制机制的制度保障,巩固改革成效。通过深化改革,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方式的转变,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切实加强已成水利工程管理,确保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

5.完善水利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健全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明显提高财政性资金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其中市、县两级的30%由省统筹,省统筹部分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落实好中央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的部署要求,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加强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管,用于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各项涉水事务相关规费。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实行水利工程设施和有效灌溉面积占用、损毁补偿制度,依法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

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优惠贷款要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倾斜。积极落实水利建设项目财政贴息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

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各地积极出台扶持政策,通过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水电开发等准公益性或经营性水利项目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进行市场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水利建设。

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民办公助”机制,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为平台,继续总结推广“先改后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民办公助”建管新机制,充分利用村镇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政策,激发农民参与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

6.探索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按照国家要求,探索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尽快修订完善《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在矿产资源开发、水电资源开发等生产建设领域试点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三)推进水法治建设。

1.健全水法规体系。制定《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争取出台《四川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四川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四川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四川省蓄水工程蓄水计划及调度方案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预审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法制支撑。争取出台《四川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制定《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争取出台《四川省村镇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占用水利工程水域、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修订《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继续推进《水土保持法》配套制度建设。争取出台《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勘测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

2.强化水行政执法。大力推进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综合执法能力。加强水政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置执法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信息处理设备等,将监察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完善制度建设,建立案卷评查、信息通报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和履行巡查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相关机构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健全水事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活动,坚决查处破坏水资源、水域、水工程和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文监测设施等违法行为。

3.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政务环境。巩固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成果,行政审批现场办结率、按时办结率、群众满意率均达到100%。开展行政审批合规性审查工作,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督管理,严格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长效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

1.实施水利人才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全省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落实水利人才强业战略,加大水利人才工作建设投入力度,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各类水利人才队伍整体协调发展,建立各级各类水利人才培养制度。按照部、省的要求,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积极推进新一轮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实施领导干部、公务员、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等重点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全省市、县水务局长和基层水利管理人员等的轮训活动。加快人才结构调整步伐,引进急需人才。加强水利、水产类专业建设,提升办学实力。加强与其他大专院校的合作,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水利单位工作。

2.加强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对外合作。深化水利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转高效、支撑有力的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体系、水利科技推广与技术服务体系和科技管理体系。确立水利科研的公益属性,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灌溉、生态水利、水环境治理保护、水土保持技术、水利工程检测技术及质量标准、防灾减灾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搭建水利科技创新平台,加强水利科技项目的研究,健全水利标准和计量、质量认证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应用力度。稳步推进水利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提高对外合作水平。通过项目合作、会议交流、考察培训等方式,不断拓宽水利国际交流合作领域。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开展水利行业的招商引资和智力引进。培养复合型、外向型人才。

水利部下面有哪些部门

(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核心,抓紧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建立和完善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全面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充分发挥水功能区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分类管理制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健全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建立目标考核、干部问责和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三条红线”的约束作用,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优化水资源配置

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着力构建我国“四横三纵、南北调配、东西互济、区域互补”的水资源宏观配置格局。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建设一批骨干水源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引排得当、循环通畅,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提高防洪保安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鼓励和积极发展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高度重视雨水和微咸水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三)强化节约用水管理

建设节水型社会,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切实转变用水方式。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严格控制水资源短缺和生态脆弱地区高用水、高污染行业发展规模。加快企业节水改造,重点抓好高用水行业节水减排技改以及重复用水工程建设,提高工业用水的循环利用率。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产品,大力推广生活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四)严格水资源保护

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做好水资源保护顶层设计。全面落实《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制定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要求,大力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

(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确定并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障生态用水基本需求,定期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综合运用调水引流、截污治污、河湖清淤、生物控制等措施,推进生态脆弱河湖和地区的水生态修复。加快生态河道建设和农村沟塘综合整治,改善水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尽快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划定限采区和禁采区范围,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和海水入侵区治理。深入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大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快坡耕地综合整治步伐,积极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合理开发农村水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建设亲水景观,促进生活空间宜居适度。

(六)加强水利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行调度等各个环节,都要高度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着力维护河湖健康。在河湖整治中,要处理好防洪除涝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科学编制河湖治理、岸线利用与保护规划,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积极采用生物技术护岸护坡,防止过度“硬化、白化、渠化”,注重加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促进水体流动和水量交换。同时要防止以城市建设、河湖治理等名义盲目裁弯取直、围垦水面和侵占河道滩地;要严格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坚决查处未批先建和不按批准建设方案实施的行为。在水库建设中,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科学制定调度方案,合理配置河道生态基流,最大程度地降低工程对水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七)提高保障和支撑能力

充分发挥政府在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建立部门间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和节奖超罚的节水财税政策,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探索建立以重点功能区为核心的水生态共建与利益共享的水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注重科技创新,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制定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估体系,完善有利于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体制及机制,逐步实现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水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于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和认可,倡导先进的水生态伦理价值观和适应水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公众对于水生态环境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渠道,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提高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的自觉性。大力加强水文化建设,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形式,传播水文化,加强节水、爱水、护水、亲水等方面的水文化教育,建设一批水生态文明示范教育基地,创作一批水生态文化作品。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司。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起草水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财务司。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中央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司。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七)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设司。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运行管理司。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十)河湖管理司。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司。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司。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十三)水库移民司。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监督司。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五)水旱灾害防御司。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六)水文司。组织指导全国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负责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十七)三峡工程管理司。组织提出三峡工程运行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指导三峡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规范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组织三峡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承担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制定南水北调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调度实施。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十九)调水管理司。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电力工业部和水利工业部,设水利电力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分别设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

1982年机构改革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设水利电力部。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成立水利部。

1988年7月22日,水利部重新组建。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水利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将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为优化水利部职责,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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