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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教育局电话如下:

合肥教育局电话是:0551-—63505126。

根据中共合肥市教育局委员会、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定。合肥市教育局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教育工作。

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对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推进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

3、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考核;负责对直属学校及其他学校进行督导与评估;发布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状况的评估报告。

4、统筹和指导学校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学校普法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

5、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6、编制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籍管理等工作。

7、承担全市教育考试工作,承担直属学校的教师及学生的有关具体事务工作。

8、执行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施新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负责并指导全市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学业水平测试和教学业务评价工作。

9、编制市本级教育预决算;参与管理市财政下达教育事业费、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负责协调管理直属学校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全市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对直属学校教育经费实行内部审计。

合肥市教育局投诉电话

合肥市教育考试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2号。

教育考试院的作用

教育考试院的作用主要是组织管理各类教育招生统一考试和相关社会考试。此外,还负责本省的中高考相关事宜。

在考试准备方面,教育考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考试计划,并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包括考试报名、考试命题、考试安排、考试阅卷、考试成绩发布等。

另外,教育考试院还会对各类教育招生统一考试和相关社会考试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考试过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同时,教育考试院还会对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和评价,为提高教育质量提供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教育考试院会有不同的职责和具体工作内容。

教育考试院和教育局的区别

教育考试院和教育局在职责范围和工作性质上存在区别。

教育考试院是组织管理各类教育招生统一考试和相关社会考试的教育厅所属的专门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各类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研究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以及本省的中高考相关事宜。

教育局是地级市、县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教育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学校的职能和权限。教育局主要是为政府机关,而教育考试院是省级以上的考试组织实施机构,属于业务部门。

综上所述,教育考试院和教育局在职责范围和工作性质上有所不同,但两者都致力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考试院的重要性

1、它是我国教育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全国的招生考试工作,包括高中毕业生、大学生以及其他各类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这项工作对全国各地的教育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2、教育考试院还负责各类统一考试的命题、考试、阅卷和成绩发布,以及各类社会考试的管理和监督,比如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为提高教育质量提供参考。

3、教育考试院的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形式多样,要求教育考试院员工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广阔的思路和朴实的工作作风。

因此,教育考试院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推动全国统一考试进程、促进全国教育公平、保障考生的考试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0551-63505126合肥市教育局。

教育局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国家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国家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三)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四)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贷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和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国家确定的教育经费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区、县(国家)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全国教育基本建设和局属教育事业单位经费及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指导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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