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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是一种由英格兰古代开始发展而成的法律体系。以英国为首的,以及所有现在或以前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或属土、或英联邦国家,例如加拿大、澳洲、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地,均采用这种法系来源:http://1444.gomcfl.cn/。香港在主权移交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一直紧随英国的法制,而主权移交后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继续使用普通法系。
这种法系由公元1066年英王威廉一世(William I,又称William the Conqueror)带领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史称诺曼征服)开始慢慢在12及13世纪成形来源:http://1319.gomcfl.cn/。当时英格兰王室为要加强司法审判权,便派出法官巡回各地审判案件。当时有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白纸黑字的法例规范,因此法官都是根据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道德观念和一般常理来作出判决,其中基督教圣经的教训对当时英格兰社会的道德观念也有着不多不少的影响。当这些判例一个又一个的累积起来,再加上当时的法官习惯上都会尊重和跟随以前法官(尤其是较高级法庭的法官)判案的原则,于是过了几百年,累积起来的判例便形成了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尤其是在印刷术开始普及之后,许多重要的判例都有律师用文字纪录下来,然后印刷出版,每当律师接手办理新的案件时,都会翻查以往出版的判例作为依据,法官审每一件案件时也越来越详细地解释他判案的理由,和分析以前的判例作为支持他判案的理据。到了大约15世纪,这种无须经过立法机关立法而成的 “法律” 慢慢确立,所以普通法又叫不成文法。有些法律学者甚至认为,在理论层面来看,这种慢慢累积而来的“法律”就好像公义、道德这些观念一样,在一切制度还未有确立以前,其实已经存在每个人的良知里,法官的职责就好像把这些法律原则 “找出来” 一样,而不是 “创立” 法律来源:http://1432.gomcfl.cn/。来源:http://589.gomcfl.cn/
[编辑]大陆法系来源:http://1472.gomcfl.cn/
主条目:欧陆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可称之为“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葡萄牙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或地区(例如日本、澳门)采用来源:http://980.gomcfl.cn/。欧陆法系在英文中一般称为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的法律,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来源:http://1429.gomcfl.cn/。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来源:http://1353.gomcfl.cn/
以下是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建立法制体系的国家或地区:
不是,
普法是普及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其中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还包括其他的很多法律法规.来源:http://76.gomcfl.cn/
宪法仅仅是一部法律,国家的根本大法.来源:http://1211.gomcfl.cn/
前者是动词也可以是名词,来源:http://1471.gomcfl.cn/
后者是名词,
不是同一个概念,重点区别在于前者有个动作:普及宣传,还有它普及的法律法规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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