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2015年4月8日上午11时30分许,崔洪芳在游览北京慕田峪长城时,一名加拿大籍女子在登长城时,可能由于兴奋异常,下楼梯时速度过快,不小心将崔洪芳撞倒,后脑勺撞上墙砖,当场吐血身亡。当晚,家属从怀柔警方处得知此案被定性为意外事件,而非刑事案件,警方并无理由限制撞人女子出境。而女子所属研修团队队友称已经订11日机票,即将回国。
今日上午11点左右,死者家属因不知撞人女子去向,前往加拿大大使馆想见负责人员讨要说法。
11点50分,在使馆7号办事处,家属们得到办事处转述的领导回复:“使馆一是做领事服务,二是签证服务,没有立场对这件事情表态,建议您去中国警方那边。”
律师说法
对此事件,姜杰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未了解的民事案件的外国人,法院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建议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并立即向法院提出限制其出境的申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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