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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原则①圈内、圈外用地: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可以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②一次与分期用地: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批次征用和农用地转用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内,而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需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按批次审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办理程序:①拟订方案报批。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②审查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③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包括征地方案的实施以及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办理程序:①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②供地方案报批。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③供地方案实施。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④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提供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三个步骤。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权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和建设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而征用土地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和办理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的具体手续,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批程序如下:①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②用地审批。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③供地。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④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的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③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我国对农用地转用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的批准权限为: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③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扩张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为:①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用地的;②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用地的;③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审批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③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④工程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①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②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③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实施;④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方案供地方案的内容:供地方式、供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和数额等。供地方案应符合的条件:①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②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③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④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和数额符合规定;⑤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农用地转用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内容: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农用地转用应符合的条件: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确属必须占用农用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③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规划,质量符合规定要求;④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耕地补充方案耕地补充方案的内容: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耕地补充方案应符合的条件与农地转用方案相同。

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申请按照法律程序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的准予使用建设用地的证件,是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内容:用地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批准用地机关及批准文号、批准用地面积、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取得方式、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四至、批准的建设工期、批准书的有效期等。批准书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有效,如施工期需延长,建设用地单位应在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

划拨用地以下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征用土地是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征用土地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②必须依法取得批准;③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和劳动力安置;④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⑤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土地公告制度包括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将征用土地方案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国有土地供地两种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方式: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即国家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种。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约定,但最高年限有具体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期届满,如果仍需继续使用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批准后重新签订使用合同。否则国家依法收回土地。目前,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一般有招标、拍卖和协议三种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按规定支付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转让或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其主要特点:①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规定;②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③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得改变,要改变用途需经批准;④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需缴纳国家取得土地的成本和国家规定的税费,不要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范围: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③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过程中一些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对临时用地的要求:①必须经过批准,并与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内容包括使用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使用期限、对土地恢复措施等;②必须给土地所有者或原土地使用者予以一定补偿;③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④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确需超过2年的,经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乡(镇)村建设用地包括原有的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和经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农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按《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①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③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等。

农民集体建设使用土地的原则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②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③建设占地与农村土地整理挂钩,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土地市场是指土地交易活动和场所的总称。土地交易包括土地出租、土地出让、土地转让以及土地抵押等活动。

土地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等交易活动中一次性支付的多年地租的现值总和,是土地使用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土地价格实质上并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权利和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

基准地价是指政府对城镇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种用途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基准地价的表现形式有级别价、区片价和路线价三种。基准地价由政府组织或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县人民政府认可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标定地价是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它是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重要依据。标定地价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即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宗地地价是指具体宗地在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地价指数是指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将特定区域一定时期内的地价水平换算成相对于某一基准日期地价水平相对百分比的指数。

土地使用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容积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筑物的总面积与整个宗地面积之比。容积率的大小直接影响土地利用程度的高低。一般说来,容积率越高,土地利用效益就高,从而地价也就相应地提高。

土地估价机构是指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部门。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制。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主要有招标、拍卖、双方协议三种方式。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卖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就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如出让土地的面积、用途、年限、出让金、土地使用条件等反复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过程。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是指出让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的文件。该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②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③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④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法;⑤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⑥确定中标人、竞标人的标准和方法;⑦投标、竞标保证金;⑧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投标、开标程序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邮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②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据本规定重新招标。③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④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入股各方再从盈利中取得各自的报酬或收入。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范围①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②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土地;③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兼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④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⑤政府依法收购和调整的国有土地;⑥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⑦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⑧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⑨市区范围内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⑩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法律主观:

农业建设用地是指农、牧、渔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修建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堤埝、排灌沟渠等),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农业用地如何改成农业建设用地一、"农转用"审批如果你手里有一块农用地,要想用来开发的话,首先就得办理“农转用”审批。“农转用”实行分级审批,逐级上报。省批准权限耕地面积在250亩、其他土地在450亩以下的。县里的权限只有100亩左右。超过省权限要报国务院审批。(一)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5、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筹措说明;7、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8、建设拟征(占)土地须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及面积或规划用途;9、房地产开发用地必要性和合法性说明;10、各类开发区用地,须提供开发区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并对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以及新报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或规划用途作出说明;(二)图件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二、农转用批准后政府征用土地,有偿收回农用地土地证。三、土地招拍挂。这里面的学问比较大,一般为了保证公司拍得土地使用权,与国土部门协调好,招拍挂时,带项目,或者设定门槛。四、拍得土地后,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如果你手里有一块农用地,要想用来开发的话,首先就得办理“农转用”审批。“农转用”实行分级审批,逐级上报。省批准权限耕地面积在250亩、其他土地在450亩以下的。县里的权限只有100亩左右。超过省权限要报国务院审批。(一)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5、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筹措说明;7、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8、建设拟征(占)土地须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及面积或规划用途;9、房地产开发用地必要性和合法性说明;10、各类开发区用地,须提供开发区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并对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以及新报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或规划用途作出说明;(二)图件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二、农转用批准后政府征用土地,有偿收回农用地土地证。三、土地招拍挂。这里面的学问比较大,一般为了保证公司拍得土地使用权,与国土部门协调好,招拍挂时,带项目,或者设定门槛。四、拍得土地后,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许可权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管理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决定农用地是否可以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二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该计

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三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此外,如果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还应当看其是否与开垦耕地的方案相结合。

如何确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许可权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许可权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 ***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

1、国务院的批准许可权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专案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案,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专案。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专案,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专案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专案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 *** 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农用地转用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 *** 的批准许可权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 *** 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专案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几级审批

我国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 *** 。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 *** 审批。

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由哪一级 *** 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必须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 *** 批准的审批手续。

内容提要:建设专案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专案,国务院批准的建设专案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 *** 审批

如何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孙元熙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理由,法律上说了,是为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但是,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之间的巨大价差利润,激励著一些土地利益相关方要变农用地为建设用地,有时甚至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

我们这里所要说的土地利益相关方,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将 *** 和开发商包括在内。所说的农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不包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特别是,所说的转成建设用地,是指转用后的建设用地仍属集体所有性质,而不是转成国家所有性质,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民,不属国家,所以这里不涉及到征收土地的问题。

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或叫工商业用地)和公益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所以,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实际上就是三种情况:1、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2、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3、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必须办理一种叫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不管是转成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还是公益用地,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未办妥这种审批手续,而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则属非法占地行为,严重者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下面就来看看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是怎样办理的。

一、如何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

根据规定,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的手续如下:

1.提出建房申请。

农村村民每年一次性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农村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2.稽核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公示情况、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后,报镇人民 *** 或街道办事处稽核。

3.确定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围。

镇 *** 或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稽核村提出的建房申请,并核定建房申请人名单送区(县级市)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经镇 *** 或街道办事处稽核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县级市)规划部门申请村民住宅用地,由区(县级市)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

4.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红线、界址座标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

5.用地报批。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报批规定,持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 *** 批准。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民住宅的,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报当地人民 *** 批准。

用地报批经有审批权的人民 *** 批准、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后,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用地批覆意见。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用地批覆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村庄规划区内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规划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农民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分割宅基地,并根据建房申请人的备案名单向申请建房的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农民非公寓式住宅的,由申请建房的村民持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8.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村民建房协议依法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建设农民非公寓式住宅的,由申请建房的村民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二、如何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

乡镇企业用地包含两种具体情况,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

根据 *** 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按以下程式办理:

1.专案立项。

专案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专案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

2.申请规划条件。

专案单位持专案批准(或核准、备案)档案,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属于征地留用地的专案,专案单位可按规定持留用地指标核定书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条件。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经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审批的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专案,经批准补办手续,有留用地指标未兑现的,应首先核减留用地指标。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专案单位持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规划意见等档案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专案用地预审,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专案用地预审意见。

4.用地报批。

专案单位持建设专案有关批准档案、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专案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专案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报批方案和用地供应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 *** 批准。建设专案用地涉及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供应意见报当地人民 *** 批准。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专案,专案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档案;实行备案制的专案,专案单位可在建设专案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档案。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专案单位持专案批准(或核准、备案)档案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村庄规划区内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由专案单位持用地批覆意见、规划许可档案、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8.办理土地登记。

专案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三、如何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

此处的公益用地也包含两种情况: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乡镇 *** 、村民委员会办公、学校、医院、农技推广站、敬老院以及乡村级道路、供水、公共厕所用地。

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的程式,与转成乡镇企业用地的程式是一致的。

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之后,使用人对使用的土地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工商业用地)或公益用地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之后,使用人对使用的土地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有权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用于非农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还可依法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的批准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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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有什么补偿

土价格主要包括土让金、拆迁补偿费基础配套费土让金土条件家土使用权转移给土使用者收取费用拆迁补偿土使用者该土建筑等设施所补偿基础配套费指使该熟实施水、电、路接通所需要费用

见土价格包括土让金该块非荒则土让金并土价格全部包括拆迁补偿基础配套费用

.效控制征用土数量防止侵害征用单位利益新《土管理》律加强征用土审批收征审批权实行征用土由务院省级民 *** 两级审批别规定:

务院批准权:(1)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耕所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务院批准主要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禁止般性专案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于些家重点建设专案确实避必须占用基本农田必须经严格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严格管理基本农田主要措施(2)基本农田外耕超35公顷比原规定占用耕1000亩(66·7公顷)批准权缩半包括同征用基本农田行(3)其土超70公顷包括耕外所土同包括征用耕35公顷其土总面积超70公顷都必须报务院批准其都省级民 *** 审批权

根据央确定土要实行集统管理原则新《土管理》农用转建设用实际两级审批原则即务院省级民 *** 考虑我实际情况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宅基等占用农用授权(市)级民 *** 审批现关审批许可权别予讲述

(1)务院批准建设专案占用农用包括按照家基本建设程式规定由务院及务院关部门批准行性研究报告专案并且城市建设用区外需要单独选址专案包括务院务院关部门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专案包括央军委批准建设军事专案用(2)省、自治区、直辖市民 *** 批准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需要城市建设用区外单独选址专案用(3)城市建设用区内统征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民 *** *** 所城市、城区口100万其城市及务院指定其城市城市扩张用要说明些城市城市本身扩张用城市报务院审批市辖县县城扩张则由省级 *** 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扩张由(市)办理农用转用些市设发区、卫星城按城市区扩张同待需报务院批准

省级民 *** 批准许可权:(1)除报务院审批外其城市市区扩张占用农用(2)县县级市所城镇及其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3)、市 *** 批准行性研究或建设专案需要占用农用

省级民 *** 批准或省级民 *** 授权设区市、自治州批准许可权:(1)乡镇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村庄、集镇建设用区内农民宅基、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农用(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建设使用农村集体所农用

二.建设用费用补偿

建设征用土费用补偿构

根据《华民共土管理》等规规定建设征用土费用由几部

构:

(1)土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附着物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5)新菜发建设基金

(6)耕占用税

(7)土管理费

新菜发建设基金耕占用税两项费用应交家财政

2、家建设征用土费用补偿标准及计算

(1)土补偿费

征用耕补偿费该耕征前三平均产值6~10倍征用其土补偿

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补偿费标准规定

(2)青苗补偿费

已征用土青苗影响工程进行情况应等待农民收获铲毁;能收获应由用单位按田作物季产量、产值计算

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附着物指房屋、水井、树木、涵洞、桥梁、公路、水利设施、林木等

面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附着物补偿费应根据"拆补;拆少补少低于原水平"原则确定

(4)安置补助费标准

每农业口安置补助标准该耕征用前三平均产值4~6倍每

公顷征用耕安置补助费高超征用前三平均产值15倍别特别情况适增加能保证维持群众原产水平原

则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超土征用前三平均产值30倍需要安置农业口数按征单位征前农业口耕

面积比例及征数量计算

(5)新菜发基金

征用城市郊区菜用单位应按照家关规定缴纳新菜发建设基金

(6)耕占用税

耕占用税根据均占耕数区经济发达程度区别规定同税额;

①全县均耕1.0亩(含1.0亩)区每平米2.0~10.0元;

②全县均耕1.0~2.0亩(含2.0亩)区每平米1.6~8.0元;

③全县均耕2.0~3.0亩(含3.0亩)区每平米1.3~6.5元;

④全县均耕3.0亩区每平米1.0~5.0元;

⑤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发区经济发达、均耕特别少区适用税额

适提高高超述规定税额5%

获准占用耕单位或者应批准占用耕起30内缴纳耕占用税期缴滞纳起按加收应纳税款5‰滞纳金

(7)土管理费

土管理费收取标准般土补偿费、青苗费、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基础提取2%~4%征包干应四项费

用再加粮食价差副食补贴、预见费等费用基础提取2%~4%做土管理费

3、家建设拨用土及临用费用补偿

(1)家建设拨用土费用补偿

(2)家建设临用费用补偿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审批之间有何关系?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征用土地审批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审批;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审批。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联络,必须在审批程式上予以衔接。除不需办理征用手续的之外,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 *** 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2)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 *** 的,省级人民 *** 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3)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 *** 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 *** 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省级人民 *** 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档案作为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依据之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后,具体建设专案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 *** 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专案单独选址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的审批权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 *** 行使。 各级人民 *** 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审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办理手续。

是这样的:

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联络,必须在审批程式上予以衔接。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

征用土地审批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审批;

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审批。

以上就是三者之间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后,具体建设专案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 *** 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专案单独选址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的审批权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 *** 行使。

各级人民 *** 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审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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