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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15:42 信息来源: 县国土资源局

节选:

按川办函〔2008〕73号、巴府函〔2014〕143号文件相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产值的6倍计算。

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其它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

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农民土地种植的松树类树苗国家按每亩一千元来补偿农民。

很多都是按树苗来补偿的,具体可以看看下面补偿标准。

零星种植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1、柑桔、柚、桃、李、梅、梨、枇杷、香蕉、石榴、油奈、柿子幼树3元/株;初产果期20元/株;盛产果期50元/株。

2、葡萄,火龙果,扦插幼苗15元/m2,未产果期3元/株,盛产果期30元/株。

3、茶树,油茶2元/丛,茶叶树10元/小丛、16元/大丛(树冠投影面积1m2以下为小丛,超过1m2为大丛)。

4、人工种植杉、松树,胸径10-20 cm为6元/棵;胸径20 cm以上10元/棵。

5、人工种植绿竹、麻竹等,小丛14元/丛,大丛20元/丛(每丛20株以下为小丛,超过20株为大丛)。

6、毛竹,胸径5cm以上6元/根,胸径5cm以下不补。

7、油桐(亩植不超过25株,株距5×5米):

成年桐(正常挂果)40元/株。

中年桐 (高度3.5m以上,未正常挂果)20元/株。

幼桐(高度2-3.5m)10元/株,(1-2m)5元/株,桐苗2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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