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关于非法占有土地的处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关于非法占有土地的处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构成

1、罪体

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犯罪对象是土地。

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2、罪责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罪量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四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同是违法占地,为何有的被拆有的安然无恙?对处罚不服,怎么办?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条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根据该条文明确的规定了,违反法律的规定将耕地改做其他的用途的,达到数量较大的,将会按照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同时也有可能进行罚金的处罚。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条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条是什么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农用地资源。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行政性管理法规对关农用地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农用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农用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农用地。已开垦的农用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农用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对属于基本农田所包含的农用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农用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农用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关于制止农村建房用地的紧急通知》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等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规。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用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和破坏农用地的行为。国家建设的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

其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其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

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3)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4)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农用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农用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1)自然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自然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该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农用地的居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至于土地管理机关侵权或越权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无权审批或无权发放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用农用地或有权审机关超越权限、职权批准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通常视为单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只有符合以上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当代的社会,农业用地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我们国家是农业大国,也是人口大国,必须要保障我们国家的农业用地,因此违反规定,将农业用地的用途更改的,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对此作出处罚,一般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在土地法中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由行政机关公告,期限内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综上所述,对违法用地处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同样是非法占地面积,网民反映他家被拆除,其他房子没有拆除。 对此,该网民感到不满,可以向町政府申诉吗?

一、为什么同样是违法占地有的被拆有的安然无恙?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不允许违法占地,但有些朋友有幸运心理,很多人认为是这样建立的,但不是我的家人,认为没关系,其实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正如网民所反映的那样,即使同样违法用地内的住宅被拆除,也确实存在他人的房子没有平安的情况,其原因也很复杂,有些违章建筑没有被拆除可能暂时没有被相关部门发现。

《土地管理法》根据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返还非法占有的土地?。 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不批准,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返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

特别注意:违章建筑的发现和处理,有的快,有的慢,但违法用地面积一经检查,结果很严重,大家一定要依法使用土地。

二、违章建筑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是发现调查取证期限内拆除强制拆除。

(一)发现。 许多违章建筑是在卫星照片上发现的,但也有当地村民通报后发现的。

(二)问卷咨询、现场验证。 违规建筑所在地之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咨询、现场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建筑违法的事实。

(三)命令停止违法行为。 确认违章建筑后,违章建筑所在地之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四)当事人未按时自行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本次拆违行动中,许多近郊农村都是利用大棚建造各种娱乐设施,比如民宿、度假村、农家乐等,这些都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不仅要罚款,还要面临拆除的可能。

总之一句话,只要是合理合法在基本农田里从事蔬菜种植,那拆违这事儿就不怕落到你头上。

在土地法中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

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④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⑤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⑥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编辑本段]一、违法行为构成: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编辑本段]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 *** 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 *** 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 *** ,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6、《土地管理法》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土地管理法》第6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9、《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 *** 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0、《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1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 *** 批准;需要上级人民 *** 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 *** 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 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罚

处罚很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是罚款,责令停工,拆除房屋,补齐手续等相关处。

具体的话,根据你的申请,以及相关 *** 职能部门,对于违法程度认定而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于不同部门所提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这些工作建议你交由专业的人来做。

非法占用土地的追诉时效多长?

编辑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的违法案件已超过了二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我个人认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不应按该条第一款来认定追诉时效。请问: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时效,应如何计算?有何法律依据? 河南省义马市国土资源局贺斌贺斌同志:来信收悉,现就所述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采取的法律制裁手段。作为一种制裁措施,其直接目的是惩罚。 因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但对造成的危害程度尚未构成犯罪,为了保护他人、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就必须通过行政处罚制裁违法行为人,包括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精神上的压力等,以达到惩戒的作用。行政处罚的间接目的是促进违法行为人履行其行政义务,并且警戒和预防其他人可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除了可以防止违法行为人再次违法,促使其履行其行政义务外,还可以警戒其他可能违法的不稳定分子,并且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使他们认识到行政处罚的必要性,从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同违法行为斗争。行政处罚通过实现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最终是为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一般应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长时间内没有被发现,并且违法行为人再没有新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利益不再有现实的危害,从行政处罚的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看,再给予处罚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两年内没有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因其危害结果一直存在,因此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 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曾于1997年发函征询最高人民法院([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后给予了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1998年转发了此答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的通知》,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非法占用土地,村里有人非法占用土地该怎么办

非法占用土地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进行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占用土地法院看界怎么收费

非法占有土地,法院一般不受理,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仲裁。仲裁不收费。

如果对土地管理部门的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按件收取,每件五十元。

法律链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私人非法占用土地

私人非法占用土地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修路非法占用土地

可以先和村里沟通一下,是否合法征地,但一般征地手续都需要涉地农户签字还需要贴征地公告,但也不排除村里直接操作掉的可能性,如果没有任何手续的,可以向土地部门举报,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耕地10亩是触犯刑法的,下面是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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