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关于国家征收 农村宅基地 的补偿费规定如下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宅基地补偿 标准: 农村宅基地征收赔偿是根据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补偿标准要到当地相关部门去查。 如果觉得补偿标准太低: 1、可以去土地部门咨询当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2、如果标准过低,可以去上级部门投诉。 怎么补偿: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 宅基地 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 拆迁 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国家为什么要收农村宅基地
以前宅基地大被国家占了重分宅基地是不会变小的。
拆旧建新宅基地面积不得任意变化扩大。
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土地权利,其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仅限于农民集体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而且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有严格的限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和条件使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宅基地新政策
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就明确提出禁止农村土地买卖,文章提到的宅基地买卖主要是指宅基地流转,而宅基地流转必须要以农村房屋转让为基础,同时宅基地流转的双方也必须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流转的相关条件,即:双方为同一农村集体组成员,转让方必须要在当地农村集体组织拥有两套及以上的房屋等条件!如果农民朋友直接将农村宅基地转让、出售,则会构成违法买卖土地等行为,此种情况之下,宅基地将会被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023宅基地新政策:为确保农村户有所居,将多渠道筹措用地指标
在我们农村建房要遵从“一户一宅”政策,也就是农村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对“一宅”也有面积标准限定。既不能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也不能占用多处宅基地,这是我们目前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目前我们很多农村宅基地指标比较紧缺,连基本的“一户”拥有“一宅”也满足不了,这就造成了农村很多新分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无法申请到新的宅基地使用。那么在新的2023年里,这种宅基地用地紧张的情况会得到缓解吗?符合条件的村民是否能够如愿批复到新的宅基地使用呢?
多个文件要求:要多渠道落实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村民合理用地需求
日前公布的2023年国家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
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
可见保障村民住宅用地指标将是今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重点任务,也是实现国家提出“户有所居”的基本途径。
而年前公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公示完成,相信很快将会正式出台并实施。
根据该《办法》精神,为实现“户有所居”多渠道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也是当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指出在农村“一户一宅”和“面积限定”的前提下,和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各地方将对村民住宅用地需求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汇总后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新增住宅用地需求,并积极落实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落实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也就是积极落实农村闲置宅基地的退出和收回政策。比如:
鼓励进城落户人员有偿退出自家长期闲置的宅基地,提前交回村集体。这种情况下退出宅基地的人员还将获得相应的退出补偿。
将村内销户且无人继承使用的宅基地,继承房屋倒塌或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宅基地,闲置超两年不用或未开工建设的宅基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以及违法违规多占超占的宅基地进行积极清退和整合。
在一户一宅和户有所居的基础上,鼓励闲置农宅在村民间出租、转让。如村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村民是可以通过购买所在村集体组织内部其他成员的宅基地实现置宅需求的。注意:需要在集体内部流通,并且购买人需要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条件,出让人出让房屋后还有房居住,比如继承原因形成合法的一户多宅中的多宅是可以的。另外,还可以通过租赁村民宅基地房实现生活需求,也是可以的,这里并没有需要满足“集体内部”的限制,只不过租赁是有期限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可见这两种途径是有偿使用的,也就是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才能获得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资格。
农用地转用补划获得宅基地指标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村民是可以占用农用地来满足建住宅用地需求的,只不过这里面有很多的限制,因为农用地毕竟是用来生产全国人民赖以生存的口粮的,擅自占用肯定会损害农用地生产任务,尤其是耕地,我国确定有18亿亩耕地红线,这是无论如何都不能逾越的红线。因此,村民要想在农用地里建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不能占用基本农田,可以依法占用一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不过前提是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在此基础上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对占用的农用地进行补划,也就是占用了多少农用地,需要从其他地方补足多少同等质量和面积的土地,只不过补划是由当地主管部门来统一进行的。
通过合村并居,集约使用农村土地
这几年一些地区已经开展了试点,为了实现户有所居可以将村内建设用地集约起来利用,比如合村并居建高楼、公寓居住。
不过在宅基地申请和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新政策:
1.村民建住宅用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尤其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2.在整合村内宅基地时,不得强制村民退出宅基地,也不能违背村民意愿集中建社区、上楼居住。
3.村民售卖、出租自家宅基地后以后是不可以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的,做出决定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考虑长远。
俗话说安居乐业,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满足了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才能在此基础上激发他们振兴乡村、建设美好新农村的积极性。2023年国家将重点保障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需求,因此,那些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村民,趁政策东风抓紧时间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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