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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指是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它是地球历史的鉴证,是研究生物起源和进化等的科学依据。古生物化石不同于文物,它是重要的地质遗迹,是我国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

一、出境条件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

● 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自然资源部批准,方可出境。

(1)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2)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二、出境程序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提交以下材料:

● 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

● 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其中清单内容主要包括:标本编号、标本名称、重点保护级别、产地、发掘时间、发掘层位、标本尺寸和收藏单位等;

● 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

● 合作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

● 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措施;

● 出境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

● 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险证明;

● 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自然资源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确认古生物化石种属、数量和完好程度,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重要依据。

自然资源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29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43条)明确规定,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其中清单内容主要包括:标本名称、产地、标本尺寸和数量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同意出境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同意出境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案。接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的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担保。展览品进境时,展览会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为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书,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在海关指定场所或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可免于向海关提供担保。报关地点。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展览品,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展览品时,应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清单,清单内容填写应完整、准确,并译成中文。查验。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于展览品开箱前通知海关,以备海关到场查验。海关对展览品进行查验时,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并负责搬移、开拆、重新封货包装等协助查验的工作。展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海关认为需要审查的物品,应经过海关审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使用,并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境或责令展出单位更改后使用。驻场监管。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并向海关支付规费。未经海关许可,展览品不得移出展览品监管场所,因故需要移出的,应当报经海关核准。复出境。展览会结束后,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展出地海关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展览品实际复运出境时,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递交有关的核销清单和运输单据,办理展览品出境手续。对需要运至其它设关地点复运出境的展览品,经海关同意后,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展览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举办为期半年以上的展览会,应由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核销。展览会闭幕后,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展出地主管海关交验展览品核销清单一份。对于未及时退运出境的展览品,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或监管仓库,并接受海关监管。对于不复运出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及时向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结关手续,负责向海关缴纳参展商或其代理人拖欠未缴的各项税费。出口展览品通关流程为 :出口——复进口——核销。出口。展览品出口时,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或者它委托的代办单位)应当将列有唛码、件数、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二份,注明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复进口。展览品复运进口的时候,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应当将展览品清单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览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者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连同有关运输单据,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如果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要求将展览品运至它所在地的海关办理海关手续时,入境地海关可以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转关手续。核销。出境和入境地海关,应当将查验放行展览品的情况和日期,在清单上注明后,一份留存 ;一份寄给组织出国展览单位所在地的海关,办理审核销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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