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评定认可实施细则”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评定认可实施细则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章程》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评定认可办法》(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认可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对评审机构能力及业务范围进行评定认可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适用于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的评定、认可和注册。第二章 申请第三条 申请从事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必须符合《评审机构认可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具备条件。第四条 申请方应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向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方机构简况、申请评审的业务范围及有关的质量文件),同时交纳申请费(通讯地址见所附“工作委员会简介”)。第五条 申请方在申请中应声明遵守《评审机构认可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评定程序,交纳有关的费用,接受工作委员会日常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方的书面意向申请和申请费后,对申请方的书面意向申请进行初审,并在一个月内向接受申请的申请方发出正式申请书。第七条 申请方在接到申请书后应按照要求填好,于一个月内寄回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交纳评定费用。第三章 评定认可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方的正式申请书和评定费后,应与申请方协商确定被评定认可的范围。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定组组长及成员名单,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络员会议通过后,评定组开始工作。评定组应由有关各方熟悉评定准则及有关程序,精通有关评审方法和评审文件,与被评定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第十条 对申请方的评定认可工作主要依照ISO/IEC40号导则、EN45012、ISO10011和ISO9000系列标准和评定准则并按“评定大纲”(见附件)进行。第十一条 评定组首先对申请方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根据申请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评定大纲”编制评定计划和核查表。

对文件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方限期纠正后再继续进行评定工作。若申请方在限期内未完成纠正措施或者经纠正措施后仍未通过评定的,则评定工作终止。第十二条 对文件审查合格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现场评定前事先与申请方商定现场评定的时间。第十三条 评定组按照评定计划和核查表对申请方进行现场评定,并做好各工作环节的记录。第十四条 现场评定程序如下:

(一)评定组长召开由评定组和申请方代表参加的评定见面会,安排好评定计划。

(二)评定组对申请方执行质量体系文件的情况进行现场评定,对不符合评定准则、标准或质量体系文件等现象如实记录在“不符合项报告”中。

(三)现场评定工作结束后,评定组长召开评定组内部会议,复核“不符合项报告”,通过评定结论,起草评定报告。

(四)评定组长召开由评定组和申请方代表参加的评定总结会,报告评定情况,通过评定报告。第十五条 现场评定中发现有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则评定不通过。发现一般不符合项,应向申请方提出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经跟踪审核合格后,再上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六条 评定组将评定报告提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评定组的评定报告后,进行程序性审查并经联络员会议通过后提交工作委员会审批。第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在两个月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方。第四章 注册第十八条 申请方持工作委员会批准认可的通知书,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日常监督费用后向国家商检局注册,由国家商检局核准后颁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注册证书。第十九条 未被批准认可的申请方,可在工作委员会发出不批准通知六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工作委员会按《评审机构认可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重新组织评定。第二十条 国家商检局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如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复评。否则,在有效期满后,注册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一条 获得注册证书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扩大评审范围的申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机构认可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扩大评审范围部分组织评定。评定也可在有效期满时与复评合并进行。

一、调查

(一)注册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给惠国规定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实地调查,建立完整的注册档案。

对于新的高科技产品的注册申请,要严格调查,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

对注册企业每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准予重新注册。

(二)签证调查

注册签证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在签证过程中,如对申请书和证书有关内容,特别是原产地标准有怀疑时,要及时核对有关注册资料,并做进一步的实地调查,核实无误,方可予以签证。

各地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给惠国原产地规则要求的宽严程度,结合本地区签证商品的特点和日常签证工作,对签证商品分类,进行重点抽查管理。

(三)退证查询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给惠国的退证查询要做到批批实地调查,调查人员要根据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对查询内容作好详细的调查结果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答复。地区局必须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局审查,由省局统一对外答复。对于重大的专题查询,必须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批。所有退证查询案例均须保存完整的调查档案。二、签证商品分类原则及抽查比例

1、一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非常严格的;

(2)产品科技水准要求高,其重要零部件国内基本不能生产或国产质量一般达不到要求的;

(3)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其质量不过关或供应不足或价格过高,生产企业容易采用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代替的;

(4)给惠国海关重点查询的产品;

(5)被给惠国列入反倾销调查对象的产品。

2、二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比较严格;

(2)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出口生产企业可以自己生产,或在国内可采购到的;

(3)给惠国海关查询的一般产品。

3、三类产品:

(1)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不太严的;

(2)属劳动密集型或非技术密集型产品的;

(3)加工工序简单、设备要求不高,出口生产企业可以生产或国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加工的。

各局按上述分类原则,制定详细的分类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抽查比例,并报国家局备案。三、对于使用国内转厂(指经海关进出口核销过的),出口复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调查制度。

对于国内转厂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见附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足以证明符合给惠国规定的普惠制原产地标准,则视为国产成份。

对于出口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如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产地标准的有关文件,则可视为国产成份,否则,视为来源不明的进口成份。四、对列入加工清单的商品申请异地签证时,申请单位须出示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签证局凭此单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否则,不予以签证。

产地商检局出具《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五、商检签证机构对签证产品的成本价、出厂价等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可请会计事务所等部门协助核实。六、各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总签证量的情况,配备或充实合理数量的签证调查人员。各商检签证机构应加强对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设置专职专岗的签证局,应对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使其全面熟悉业务。

附表:

 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

申报单位:

名称:

地址:

电话:

转厂报关单号码

转厂原材料

零部件名称 产地

 国别型号

单价

数量

 国产价值

进口价值

加工制造直接费用

原材料、零部件成本价

转厂价值

进口价值占转厂价值%

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工序

关于“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评定认可实施细则”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