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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大遗址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的大遗址保护项目,包括:大遗址保护的前期测绘、考古勘查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本体或载体的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及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

(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五)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六)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七)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三类,即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或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构成总项目库。

总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并通过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预算控制数评审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中财政部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予以实施的

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一条 列入总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意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保护方案并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一)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逐级报送至所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凡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二),将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工作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开展。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通知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重要性和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根据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填报《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提交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提出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文物局建议,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情况、部门和地方专项资金申请情况及其财力状况,审核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按照规定分别下达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国家文物局,同时会同国家文物局将相关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九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逐级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已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应当对该项目予以注销,收回已拨付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报送《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见附件四)。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汇总表》(见附件五)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见附件六)和项目决算报告,在6个月内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经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可以结合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财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一个月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规定程序再次报请验收。如再次不能通过,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报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条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八)不按期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制定发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略)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略)

3.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4.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略)

5.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汇总表(略)

6.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略)

传统文化保护政策文件有哪些

宁德师范学院下设的科研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

1.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包括文物鉴定研究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所等多个研究所,致力于推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

2. 自然科学研究中心:包括能源与环境研究所、生命科学与科技研究所等多个研究所,致力于推进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

3. 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该中心聚焦教育改革与发展,开展各项研究工作。

4. 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中心:围绕创新创业教育,开展智库研究、课题研究等多层面的工作。

5. 华侨研究中心:该中心是宁德市华侨联合会、宁德师范学院联合建立的一个华侨研究机构,致力于研究宁德地区的华侨事业。

以上是宁德师范学院的一些主要科研机构,这些机构为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如何申请文物保护?

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文化遗产,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文化遗产日。

我国拥有浩如烟海的文化遗产,是举世公认的文明古国,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遗产大国。保护好、利用好文化遗产,有利于坚定文化自信、促进文明发展、推动文明交流互鉴。

我国通过世界遗产特别是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与保护,向世界生动展示了我国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让世界各国人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中华民族为人类文明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颁布了《宪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拍卖法》、《刑法》等法律,还通过了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国务院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3、国家部委也出台了一下保护国家文化的政策性文件,如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4、全国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较大城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会还制定地方文物保护条例或者办法。如《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5、具体法律规定,请参阅“中华博物”网站,网址为:

有哪些不为人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相比与其他那些耳熟能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陕西平利县的弦子腔算得上是鲜为人知。去年答主在平利县旅游时也是第一次听到弦子腔,对弦子腔印象深刻,后来得知平利弦子腔早在2011年就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弦子腔因用弦胡主奏而得名,是集腔音乐、声腔、调式、板落、曲牌、打头和演唱的一套完整的地方戏曲剧种。作为一种古老的地方民间艺术,弦子腔唱腔板式齐全,既有喜悦类型的“平腔”,又有悲苦类型的“苦腔”,还有号子“喊腔”。唱腔以上下句为基础,依不同板式而变化,表现戏剧冲突。时而清亮婉转,时而气势磅礴,极具表现力和感染力。三尺生绢做戏台,全凭十指逞诙谐。说的就是另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戏。听着热闹的锣鼓声,白幕后的灯光一亮,原本黑忽忽的皮影人顿时“活”了过来。陕西平利县的皮影戏也被列入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平利弦子腔作为皮影戏的幕后音乐,与皮影戏互为一体不可分割。

问题一:如何申请文物保护 向你的当地 *** 提供,这个祠堂的不可再生性和文化艺术价值,最好有照片和文字并茂。再一个在当地的独特代表性,还有经济开发和旅游项目的创造力,可以给当地 *** 带来什么?对当地的经济有哪些促进?最好,把祠堂文化说的更深远,要把祠堂的名人罗列出来,并请他们作为倡导人。 你应该报当地的文物部门,申请建筑文物遗产,申请保护基金。国家对这样的标志性古建筑都有保护基金,然后也可以报旅游项目以经营养建筑,当然要经过地方 *** 的支持和帮助,你可以写个可行性计划报到当地 *** ,发展当地文化资源。今年国家对文化产业有大量的资金支持,你可也把保护文物和文化产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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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报当地的文物部门,申请建筑文物遗产,申请保护基金。国家对这样的标志性古建筑都有保护基金,然后也可以报旅游项目以经营养建筑,当然要经过地方 *** 的支持和帮助,你可以写个可行性计划报到当地 *** ,发展当地文化资源。今年国家对文化产业有大量的资金支持,你可也把保护文物和文化产业相结合。

问题四:如何向国家申请文物保护? 联系当地文物部门文物局,不过估计很悬。这个年代的房子很难被认定为文物建筑,除非有特殊的历史意义

问题五:如何申请古墓文物保护? 去年第三次文物普查没有登记吗?

按国家文物局新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到县级以上文物主管机构去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问题六:古建筑住宅如何申请国家整修 您好。古建筑住宅整修......文物保护法有明文规定,条文记不清了,您可以自己查一下,大约分几种情况:

1、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对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整修。如县里的古建筑,由县文物局整修,做到“四有”。

2、私有文物保护单位,由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整修,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整修方案并监督施工。

3、国有有价值的文物建筑,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修。

4、私有有价值的文物建筑,由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整修。无力整修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修。

估计您的问题是第4种:您可以先到文物局领表,填写古建筑的基本情况,而后请文物局的工作人员将古建筑列入文物清单(八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局的工作人员会根据文物调查报告提出维修建议。然后您去填表,说明自己无力维修,然后文物局的工作人员去申请维修经费,经费落实就能修了。

大概是上面的程序,要点是:必须认定为文物,可以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但必须是文物建筑。国家在这方面资金支持在加大,认定为文物建筑,您不修,也会有人来修的。

问题七:中埔寨要申请文物保护古寨堡怎样申请 尊敬的各位热心朋友们大家中午好!

我们中埔寨现已得到永泰县古庄寨文化遗产保护研讨论会统一上报国保。谢谢大家的关怀!等报批成功后欢迎大家到来参观考察,我一定为大家导游中埔寨,讲解详细内容。

林乃毅敬上

2016年5月5日

问题八:农村古建筑堂屋申请文物保护条件 申请,要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过专家评审,报各级人民 *** 批准并公布。

县级人民 *** 可以批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人民 *** 可以批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人民 *** 可以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国务院可以批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你可以去找你们当地的文化局,他们负责这个事!

问题九:古桥怎样申请文物保护 可以找文管所,也可以找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新出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具体的tieba.baidu/f?kz=730286490

还可以去各省文物局的网站上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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