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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馆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没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第十六条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管理所是专门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的机构。

一、文物管理所的职能

文物管理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文物的征集、鉴定、修复、保管、研究和展示等。它负责收集各类珍贵文物,并进行科学鉴定和分类管理,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同时,文物管理所还承担着修复受损文物的任务,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使文物恢复原貌,得以长久保存。

二、文物管理所的工作内容

文物管理所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多样。它需要对所收藏的文物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分类,建立文物档案,为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提供基础数据。同时,文物管理所还积极开展文物的研究工作,通过挖掘文物的历史和文化内涵,揭示其背后的故事和价值。此外,文物管理所还负责举办文物展览,向公众展示文物的魅力和价值,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尊重。

三、文物管理所的重要性

文物管理所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机构,对于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文物保护的守护者,更是文化传承的推动者。通过文物管理所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的文化遗产,让后人能够领略到历史的厚重和文化的魅力。

综上所述:

文物管理所作为专门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的机构,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负责文物的征集、鉴定、修复、保管、研究和展示等工作,致力于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通过文物管理所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的文化遗产,让后人能够领略到历史的厚重和文化的魅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七条规定: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法律分析:《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于2021年3月11日印发实施。

法律依据:《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第四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

第八条 管理收藏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理、保护收藏、核算文物资源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本条所称的管理收藏单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文物管理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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